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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律师谈建设合同纠纷鉴定启动条件及鉴定报告的审查质证

时间:2024-03-27 来源:

我曾经在建设工程行业从业十多年,拥有相应建造师资格和工程师职称,后又转行从事律师行业。在律师执业期间,又代理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遇到最多的问题,就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所以感觉有必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建筑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鉴定启动条件以及鉴定意见质证中相关问题发表点个人经验和观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领域,无论代理律师或是法官,都鲜有从业经验,一量遇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纠纷,无法通知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直接作出准确判断,所以都是请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司法鉴定。另外,在提出建筑质量问题的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鉴定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鉴定启动的方法和鉴定项目选择的问题。因为一旦启动方式不对,或是鉴定项目选择错误。最终会导致鉴定意见的结果和诉讼请求之间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以我最近遇到的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来说明建设合同纠纷鉴定启动条件及鉴定报告的审查质证要点。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鉴定,应分为二个阶段,而采取不同的鉴定申请策略。一个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后,竣工验收以前;一个是建设方已经使用或经双方竣工验收的情况。
建设合同纠纷鉴定启动条件,以及作为律师,我们对鉴定报告的审查质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主动申请或经法院释明后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法院决定,以及对造律师的反驳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法院应审查当事人的申请鉴定事项与诉讼请求之间,是否具有可行性、关联性和必要性,最终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且这个顺序前后不能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需要,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
三、鉴定启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建筑行业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国家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在鉴定项目取舍、鉴定方法和程序、时效等都有明确规定,法律和鉴定规范体系完善,有法必依,有规必照。法院不能对工程行业申请的鉴定项目的来者不拒。法院在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时,会考虑鉴定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第2条和第3条,如果案件中存在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且这些事实的查明需要专业鉴定,法院可能会准许鉴定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即说明,如果建设工程处于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后竣工验收前,法院原则上不限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项目。但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或建设方已经使用后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则只能就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方面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四、鉴定的事项、范围的选择:首先,作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出方的当事人和律师,在选择鉴定项目和范围时的选择。应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相关联的项目进行申请。就自己提出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鉴定项目大致可以分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问题产生的原因的鉴定、修复或加固方案的鉴定、修复或加固造价的鉴定。以上几个项目逐一进行或两两进行鉴定,顺序和步骤缺一不可。在我的一个案件中,为节省时间,曾经把4个步骤在一张申请书中一并申请,法院还是把申请拆分成二步进行,所以无论是合并还是拆分申请,只要项目和步骤不变,都是可行的;其次,法院应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审查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和期限是否合理合法。比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或者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提出质量异议的,就提出的质量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的,符合法定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的情形。
五、鉴定材料的质证程序:有争议的鉴定材料应当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经过质证后的鉴定材料才能成为鉴定意见的依据,确保鉴定结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基础。
六、对鉴定意见文件内容的质证: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第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份完整合法的鉴定报告,应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所以如果我们作为申请人的对造律师,可以从这些内容方面找突破口进行反驳。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鉴定人向人民法院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载明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载明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结论性或倾向性的鉴定意见;(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签名盖章。这些形式上的内容,都是对造律师对鉴定意见审查质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鉴定依据的质证:鉴定应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标准协会等颁布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对于鉴定意见的持证,重点关注鉴定有没有依据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因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四项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即相应的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能力。如果鉴定意见建立在不准确的数据或不科学的方法上,其结论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
七、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质证: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相关规定,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与所鉴定项目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鉴定及相关工作达3年以上的要求。对于那些不具有从事建筑鉴定的专业知识和素养,无法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建筑行业的鉴定具有非常高的专业性,一旦由一个没有该专门知识或者对此一知半解的人进行鉴定,往往会极大损害诉讼两造的合法权利和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应重新进行鉴定。一方当事人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鉴定人资格不符或专业能力不足,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对于江苏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我们可以通过“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查询鉴定人员的相关资质。
八、鉴定程序的质证:鉴定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如鉴定的程序不透明、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都可以成为质证的方向。因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鉴定方法等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合法性,所以鉴定程序违法,也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能力。比如,对既有建筑鉴定和加固设计的程序,第一步是按照“鉴定加固现行规范体系”对既有建筑进行鉴定的过程,包括现场调查、检测、监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性能鉴定等环节;第二步是按照“鉴定加固现行规范体系”对既有建筑进行加固设计的过程,包括结构加固计算、结构加固施工图绘制和加固施工图审查等环节。只有严格按此程序,出具的鉴定报告才能保证其科学性、客观性、合法性。
如果上述反驳质证内容成立,作为被申请人一方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合理的质疑,并且有证据足以反驳,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的请求。
因建设工程系统涉及的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内容庞杂,由于时间和篇幅的限制,加上我学疏才浅,不能面面俱到,对此问题的学习也只是浅尝辄止,文章内容点到为止,后续文章会就相关节点细节进行展开。欢迎同行指正或交流。若您需要就相关事项进行咨询或寻求委托服务,请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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